秦皇岛温州商会章程
(2024年01月12日秦皇岛温州商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是秦皇岛温州商会,是由温州籍在秦皇岛经营的工商业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秦皇岛市。
第二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的登记机关是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秦皇岛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秦皇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隶属中共秦皇岛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商(协)会委员会。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283号温州大厦21楼。
本商会的网址:www.qhdwzcc.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经济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会员创新发展;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权益维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精准扶贫、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市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商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商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主动热心奉献商会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会员信息和无犯罪证明;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商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商会活动并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征询、表决。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商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会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商会事业;
(二)积极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相应的理事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商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商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多名、秘书长1名。
本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 、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出席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五)理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对理事会研究议题进行建议和表决;
(三)执行理事会决定和决议;
(四)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商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商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商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的收入除用于与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商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商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 年1 月12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