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一、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
加强逆周期调节力度,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稳存量扩增量,深入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全省信贷规模增长的稳定性。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促进贷款投放。新增100 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涉农、民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贷款。专项安排 110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提升"直通车"白名单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抓紧落实各类专项再贷款及支持工具,运用央行低成本资金撬动我省绿色转型、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等领域信贷投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
对于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人群存量贷款,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如客户提出延期申请,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或调整还款计划。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
落实好普惠小微贷 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要求,对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伙、物流运偷、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三农"、小微、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 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强化科技赋能 和产品创新,不断扩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规模,确保 2022 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推动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四、满足稳投资和促消费融资需求。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挥政策合力,利用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融资对接监测 分析系统,开展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工作,引导辖区内银行保险机 构重点围绕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 融资需求,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 充分发挥中长期资金期限长、利率水平低等特点,加大对基础设 施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稳步扩大消费类贷款规模,稳定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产品市场,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 区加快发展。(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粮食生产和能源安全金融服务。
积极对接重点种业 融资需求,加大对种业龙头企业和种业产业园区的金融资源投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发挥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 渠道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粮 食收购加工金融需求。加大对省内重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 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扩大投放,有效满足煤炭生产、储备和煤电企业等融资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金融服务。
积极对接重点产业 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运用科技创新、交通物流专 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物流配送企业。精准服务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 15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创新丰富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 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七、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
对能够保证员工就业相对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存量平稳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融资需 求适度加大信贷投放。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 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 300万元基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对 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 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子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 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 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 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深化与上海、深圳、北京证券 交易所合作,优化企业上市前激励政策,培育辅导符合条件企业 上市融资,聚焦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全力协调解决。进一步推进辖区企业规范上市,健全辅导备案、辅导信息审阅、辅导验收 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资本市场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浓厚氛围。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提高银行业资 本损失吸收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 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稳外贸稳外资金融服务水平。
统筹建立以中小企业 为主的河北省优质企业"后备库",将"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河北省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范围。运用金融科技 手段,为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条件的贸易新业态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企业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申请外债登记,提倡"线上办"。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常态化对接, 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人 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减免市场主体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各市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子以补贴。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严格落实收费标准下限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6月
二、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承租省 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 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 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 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 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暂停 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 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022年增值税。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 12月 31日前, 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 12月 31日前,从事ニ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按要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 责)
五、用足用好金融工具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
专项安排 110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河北省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建立再贴现支持名单库,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引导银行业机构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稳贷续贷工作。积极做好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 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人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 科技厅负责)
六、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
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以外,普通公路防疫检查点宜充分利用沿线安检 站、治超站、停车场等合适位置,尽量采用港湾式检查通道。严 禁在高速公路主线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将主线所有车辆强制引 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 (含)以上防疫检查点。市域内没有疫情和封控需求的县(区、市) 之间、原则不在普通公路上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停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县乡村路。公路防疫检查点要合理安 检查通道、应根据交通量的变化动态调整,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应设置复式或多式检查通道,货车占比较大的宜设置货车专用通道。待检车辆超过100 米时立即启用复式检查模式,及时干预交通缓行和排队拥堵情况,最大限度提升通行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
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一旦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立即通知货车司机和前方实施管控。各地要加强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时准确掌握管控通行政策,严防"一刀切"劝返和"层层加码"等问题。依托"运证通" APP办理通行证,坚持能发尽发、应发尽发,实行全程线上无接触办理,做到即接即办、日申日结。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同等效力,跨省互认, 快速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菅理局负责)
八、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力度。
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运成本。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
九、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
建立工业领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 加强对接服务和日常生产监测调度,保障要素供给,帮助解决堵点、卡点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
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
推进制定《河北省行政审批便利化条例》,修订《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开通立法热线电话,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每年开展1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法治把关作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负责)
二、全面推行减证便企告知承诺制。
开展"目录之外无证明" 专项监督检查,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对户籍管理、市场准营等营商环境领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扩容,年底前达到50项。(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升行政执法文明利企水平。
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组建省市县三级专家顾问团队,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面对面指导。常态化开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案卷评查,开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专项整治。实施"行政执法温度提升"行动,出台"免罚清单",开通执法质量反馈热线,做到有诉必达,无求不扰。(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营商环境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
将每年9月定为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省普法讲师团每年开展示范宣讲不少于4次,指导市县成立法律服务宣讲团,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精准普法"。深化"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市场",创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鼓励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 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每年在全省组织开展2次涉企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突出化解企业债务、劳务关系等领域纠纷。(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
整合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优质资源,组建雄安新区联合法律服务团,推动打造雄安法务高地。培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组建不少于150人的涉外律师人才库。开展"千所联千会"活动, 6月底前研究出台涉企公证收费优惠政策,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 "白名单"重点企业复工达产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疫情防 控形势下存在实际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法务帮扶。(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招商引资奖励五条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引入我市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功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指为我市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或投资方主要有功人。引资人包括引资人团队、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奖励条件
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产业项目;在市域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内资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外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引进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亿元及以上,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项目、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去产能类项目和其他非政府鼓励类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项目无其他纠纷、 争议。
三、外资项目奖励标准
对当年外方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 的,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总额的3%%给予奖励;超过3000 万美元至1.5亿美元部分,按2%o给予奖励;超过1.5亿美元部 分,按1%o给子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万元,奖励均以人 民币支付。美元兑换人民币以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当日汇率计算。
四、内资项目奖励标准
对已建成投产在我市累计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新上项目, 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o给予奖励;累计投资超过3亿元至 10亿元部分,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o给予奖励;累计投资 超过10亿元部分,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o给予奖励。单 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万元,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兑现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5:5比例支付奖励资金,并由各县区代扣代缴应 纳税款。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由市外事商务局负责解释。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措施具体实施按照《秦呈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二) 同一个项目同时满足市、县区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三) 本政策措施自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