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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年4月28日)      民营经济是就业经济、富民经济,也是强省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全面深化改革,对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就激活市场主体,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民营经济是我省的差距所在,也是潜力所在。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是打造经济增长极、实现跨越赶超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崛起的根本出路,是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的基本战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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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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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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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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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